104年股東會股利分派
2018-11-28
股利 年度 | 股東會 日期 | 期 別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董監酬勞 (元) | 員工紅利 | 有無全數分 派員工股票 紅利而股東 未配發股票 股利之情事 | 股東會對於員 工紅利及董監 酬勞之決議情 形與原董事會 通過擬議內容 之差異原因及 合理性 | 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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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現金紅利 金額(元)H | 股票紅利 金額(元)I | 股票紅利 股數(股) | 股票紅利 股數佔盈 餘轉增資 之比例(%) | ||||||||||||
103 | 104/06/30 | 1 | 306,516,165 | 529,739,119 | 781,668,229 | 367,721,938 | 8.50000000 | 0.0 | 404,430,281 | 0.20000000 | 0.0 | 951,601 | 9,065,621 | 30,022,839 | 0 | 0 | 0.00000 | 無 | 不適用 |
本公司每屆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時,應先彌補虧損,次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再分配如下:
一、董事及監察人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若部份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公平價值計算配發紅利股數。)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分配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三、扣除前各項後之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董事會得先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分,再就保留後之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正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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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0.0000元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