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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股東會股利分派

2019-08-14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新麥企業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期
別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餘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備註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7年
年度 
107/01/01~
107/12/31 
1  108/03/14  108/06/14  567,388,575  473,613,290  982,220,282  655,723,709  6.50000000  0.0  326,496,573  0.0  0.0  0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之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新台幣 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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