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獨立董事受理提名
(上櫃公司)新麥 |
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事相關公告-受理提名 |
公告序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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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新麥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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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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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1年03月1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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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開會日期 |
常會 民國111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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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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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股東資格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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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選名額 |
董事9名(含獨立董事3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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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
民國111年03月28日 至111年04月0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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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新北市五股區五權六路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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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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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
預計於民國 111年04月20日 備註: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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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
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訂於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6日17時止,受理股東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現場親送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111年股東常會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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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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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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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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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1.被提名人應擔保所提供之所有學經歷資料、證明文件等絕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2.有關候選人提名制度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循事項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