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新麥

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事相關公告-受理提名



公告序號

1

主旨

新麥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1031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 民國1110531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董事9(含獨立董事3)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說明:依據經濟部10712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10328 1110406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新北市五股區五權六路23號)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 1110420 備註無。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訂於民國1110328日起至民國111040617時止,受理股東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現場親送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達為憑,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111年股東常會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2)被提名人名單:被提名人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最高學歷、經歷、現職。(3)提名股東簽章。(4)提名獨立董事請檢附下表證明文件。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1.被提名人身份證影本壹份2.被提名人如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1.被提名人應擔保所提供之所有學經歷資料、證明文件等絕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2.有關候選人提名制度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循事項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