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股東會股利分派
2025-03-20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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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董事會決議 | 113年 年度 |
113/01/01~ 113/12/31 |
1 | 114/03/11 | 不適用 | 1,108,580,322 | 682,665,515 | 1,875,654,611 | 1,423,582,433 | 9.00000000 | 0.0 | 0.0 | 452,072,178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之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前項股息紅利或第241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