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股東會股利分派
2018-11-02
股利 年度 | 股東會 日期 | 期 別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摘錄公 司章程- 股利分 派部分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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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106 | 107/06/13 | 1 | 507,869,057 | 534,153,230 | 972,627,727 | 567,388,575 | 8.00000000 | 0.0 | 388,253,072 | 0.35000000 | 0.0 | 1,698,608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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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0.0000元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